关于严禁非法张贴涂写广告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有效治理非法张贴涂写的各类广告,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二、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三、对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和个人要以城市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张贴涂写广告的清理工作,对非法张贴、涂写广告行为积极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538-6387977。 特此通告。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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