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和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之规定,我局拟对已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并注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食品经营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38-3232615,13181795167)。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对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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